海淀法院认定,在慧科大厦已经设立大厦员工餐厅,用以保证大厦人员用餐的情况下,商贸公司应及时将一层北侧大厅腾空。商贸公司提出其系免费为全体业主提供餐饮服务,大厦的地下餐厅无法满足其员工用餐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商贸公司将慧科大厦一层北侧大厅恢复原状,将北侧大厅内的物品腾空。
一审判决后,商贸公司不服判决,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贸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该公司并未占用、处分业主的共有部分;该公司安排工作午餐销售项目,经过前期调查并充分征求其他业主意见,是出于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公益性目的,符合法律规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在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情况下,擅自占用公共部分用于经营活动,影响了公共秩序,侵害了包括李先生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现李先生主张商贸公司腾退本案所涉大厦一层北侧大厅并将其恢复原状之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商贸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2-05-2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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