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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力建房离婚净身出户 数年后女子状告买家分房

来源:武汉晚报  万勤 林慧婕 肇庆房掌柜  2015-07-15 10:44:44
[摘要]离婚时“净身出户”,20多年后想和前夫分割一栋他们共建的房产,没想到那栋房子早被前夫低价卖掉。女子将买房者告上法庭,要求索回这栋房子的一半

  离婚时“净身出户”,20多年后想和前夫分割一栋他们共建的房产,没想到那栋房子早被前夫低价卖掉。女子将买房者告上法庭,要求索回这栋房子的一半。

  今年50岁的张女士,1986年和前夫陈先生结婚,1991年9月两人用老房子的拆迁补偿费,共同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修建了一栋169平米的两间两层的房子。新房修好不久,同年11月两人就因家庭琐事离婚,张女士在没有任何经济要求的情况下离开。2006年,再婚后的陈先生又结束了第二段婚姻,2009年将房子以39万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父子。

  现在张女士与陈先生的孩子以及张女士后来生的孩子都没房可住,因此张女士想到了与前夫共建的这栋房子,却没想房子已被卖掉。

  张女士非常生气,认为这是她和前夫的共同财产,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夫把房子卖掉,而且是以超低的价格“贱卖”,前夫擅自处理属于无权处分。张女士一纸诉讼将买房的王先生父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父子俩返还该房一半的房产。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虽建于原告张女士与第三方陈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其后通过法院协议离婚,该协议中财产部分表述为财产已自行分割,离婚多年后该房屋已登记在陈先生名下,故认定离婚后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有权处分该房屋。

  陈先生办理了诉争房屋的公证手续,被告王先生父子已支付合同对价,诉争的房屋已转移登记至被告王先生父子名下,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本身并无过错。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体现的是法律维护交易安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即使本案原告前夫无权处分该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只有向其前夫主张侵权赔偿,而无法向善意第三人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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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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